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案件越來越復雜,國家的法律也越來越健全,當然也要越來越貼合實際,因此法律一般一定期限內就會修正,以符合國家罪案的實際情況。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對于近年來國家的反貪污反受賄有重大的指導意義,對于懲罰腐敗貪污風氣是具有很大的意義。律霸今天就刑法修正案九385條的受賄罪進行相關介紹。
一、刑法修正案九出臺意義
隨著新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其內容是很多人比較關心的,尤其是對貪污賄賂犯罪相關條文的修改與完善,這其中包括對受賄罪量刑標準方面的調整。雖然這次刑九中并沒有很明確的寫出關于對受賄罪量刑的修改內容,但是卻有關于貪污罪量刑方面的內容。根據《刑法》中的規(guī)定,也就是對受賄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長期以來,受賄罪是我國反腐敗領域的重點規(guī)制對象,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務人員的廉潔性與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是我國常見的、多發(fā)的刑事犯罪。根據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國檢察機關在2013年共查處18464件貪污賄賂案件,處理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542人,其中涉嫌受賄的公職人員占63.9%。受賄罪犯罪數量多,罪行深重。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定罪量刑的標準是數額犯罪,這也形成了受賄罪“唯數額論”的慣例。受賄罪定罪量刑“唯數額論”雖然規(guī)定明確,有利于操作,但是缺陷較大,特別是“唯數額論”在司法實踐中貪賄犯罪影響深遠,使司法機關在實踐中只重視受賄數額,忽視了其他情節(jié)因素的作用,以致司法實踐中普遍出現寬嚴失度、罪行失衡等的不合理狀況。受賄罪對國家干部隊伍腐蝕和政府威信的敗壞是無法用數額衡量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受賄罪的具體數額標準,可謂是我國刑法的進步,對懲治當前的腐敗風氣具有重要意義。
二、刑法受賄罪現狀
(一)受賄罪在現行刑法中的規(guī)定
《刑法》第385條規(guī)定對受賄罪的概念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刑法》第386條對受賄罪的定罪量刑并沒有作出獨立的規(guī)定,而是讓受賄罪依托《刑法》第383貪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處罰,因此,可根據貪污罪整理出受賄罪的處罰。由刑法第383條可知,貪污罪有四個處罰等級,受賄罪依托貪污罪,因此其處罰措施可以分為四級。即十萬元以上、五萬元到十萬元、五千元到五萬元、五千元以下四個等級。很顯然,按照刑法規(guī)定受賄罪的定罪量刑依照貪污罪可分為上述四個等級。實質上,受賄罪與貪污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刑法罪名,這種規(guī)定就有悖于受賄罪的獨立性,使得受賄罪形成“唯數額定罪”的現狀。
(二)受賄罪“唯數額定罪”的缺陷
1、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則
我國《刑法》中很鮮見的對受賄罪做了數額規(guī)定,在筆者看來,這其實是過度張揚了罪行法定主義。上行下效,過度張揚罪行法定,就會導致實踐中的偏執(zhí),這不僅不利于貫徹刑法基本原則,還侵犯了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2、非財產性利益入罪受到限制
受賄罪“唯數額論”不僅存在于受賄罪的量刑,還存在于受賄罪的定罪方面。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許多有受賄行為但沒有數額的情況,這也導致,這種受賄行為不能被處罰,同時嚴重限制了對受賄罪非財產性利益人罪的研究。利用數額標準從嚴懲治受賄犯罪是刑法對受賄罪規(guī)定剛性具體數額標準的初衷,但在刑法的實際執(zhí)行中,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相反的,反而降低了了貪污受賄犯罪的懲治力度。當今,理論界對財物的內涵爭議正在不斷擴大,比如物質利益說、利益說等,但是這與我國快速發(fā)展的社會經濟嚴重脫節(jié),不能起到快速打擊新型受賄罪的目的,不利于及時懲處犯罪,維護公私財產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刑法修正案九385條是針對受賄罪的定義展開規(guī)定,它對于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受賄罪性質具有重要作用,法律的修正在一定程度上能對犯罪進行震懾,當然越來越貼合國情的法律也是一種體現社會公平性的重要舉措。未來隨著法律的越來越健全,打造法制社會是未來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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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具有豐富、扎實的專業(yè)知識,熟悉交通事故和保險法律事務、人身損害、勞動爭議和工傷事故、婚姻家事等各類民商事法律制度和刑事辯護以及其它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熟悉各類公文,并在法律文書的起草、審查、修改等非訴訟業(yè)務方面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執(zhí)業(yè)期間曾擔任諸如盜竊罪、詐騙罪、交通肇事罪等多起刑事訴訟案件的辯護人,憑借豐富、扎實的專業(yè)知識,盡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本律師常年為人保公司、人壽公司等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曾代理多起訴訟案件,憑借認真負責的工作態(tài)度贏得了服務單位的良好口碑。作為一名年輕律師,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是我的工作風格,進而為各類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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