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不值錢的財物是否屬于犯罪
長期以來,我國《刑法》對于盜竊罪的認定,主要采取“數額”和“次數”的標準,使得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行為如果次數和數額沒有達到相應的標準,犯罪分子便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罰。如入戶盜竊,它與一般的普通盜竊相比,其不但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還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權;而且“入戶盜竊”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此外,從司法實踐來看,“入戶盜竊”的行為人常常以“技術性開鎖”的職業盜竊犯居多,其主觀惡性較大,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為了加大打擊的力度和范圍,《刑法修正案(八)》對盜竊罪進行了修正,填補了這一空白。
《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的條文進行了修改,在原來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條文之后,增加了“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這三種行為方式。
從詞文解釋看,修正后的“數額較大”、“多次盜竊”并不包括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和扒竊,因為這三種行為已經與數額較大、多次盜竊并列地規定在刑法條文中,成為獨立的盜竊類型。《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作為了構成盜竊罪的一個行為方式,從法律條文表述來看,“入戶盜竊”即構成盜竊罪,并無數額標準要求,這就是典型的行為犯,行為人是否最終達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即只要有入戶盜竊的行為,便構成盜竊罪,而盜竊所得的財物的價值數額僅僅只是衡量盜竊行為危害性的一個因素,影響行為人的量刑,并非判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怎樣區分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怎樣區分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一般來說,民事盜竊事后能否轉化為刑事盜竊關鍵要看行為人的這種故意是事前的,還是事后的。如果行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過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償還債權數額后,再惡意占有被害人財產不返還,那么,行為人盜取被害人財產就意圖非法占有,這就符合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應作為犯罪處理。相反,如果行為人繼續占有所盜財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后才產生,則不能轉化為刑事盜竊,而構成一種新的民事侵權,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尋求解決。
2、在量刑上應和普通盜竊相區別。普通盜竊案件,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往往是數額、對象、后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節。另外,作為酌定情節的犯罪動機也會直接影響量刑。一般來說,善良的或者基于可以同情的動機實施的盜竊應當從輕處罰。作為民事糾紛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盜竊,由于很多情況下,被害人自身確實侵犯了行為人的某些權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或者有混合過錯。行為人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動機,才選擇了秘密竊取這一特殊手段來進行維權。因此,這種動機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應當區別于意圖惡意秘密占有他人財物的普通盜竊。再者,這種盜竊的社會危害性,主要來源于選擇維權的方式不當,因此,從后果上講也應當從輕處罰。但是,對于事前有故意,秘密盜取被害人財產,逼迫被害人承擔責任后,繼續占有財物的盜竊行為,則不具有善良的動機,應和普通的盜竊同等對待,不能以民事糾紛為由從輕處罰。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入戶盜竊不值錢的財物屬于犯罪嗎的問題解答,盜竊行為所得到的東西不論其價值大小,盜竊行為本身構成違法。但對于構成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時處罰是不一樣的。讀者如果需要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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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高潤寧律師2015年加入河北某知名律師事務所,后于2017年10月轉入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獨立或參與辦理了大量的案件,涉及領域廣泛,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糾紛、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訴訟與非訴訟實務,從中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訴訟技巧也更上一層樓。深厚的理論知識,配合靈活的訴訟技巧,讓其在辦理各類案件中得心應手,游刃有余。高潤寧律師以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及高度的責任心,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可行性的解決方案,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并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高潤寧律師以公平、公正、公道;專注、專業、專心為其座右銘。且積極、嚴謹、細致的辦案風格,使其能夠竭盡全力地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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