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受賄罪是刑法修正案中對其作出了規定,商業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那么商業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商業賄賂罪是一個類罪名,它包括商業受賄罪、商業行賄罪。所以在對商業賄賂罪的立案標準進行介紹時,要對商業受賄罪和商業行賄罪分別進行介紹。同時商業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不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
什么是單位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受賄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行賄罪最新司法解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前后矛盾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0-11-13離婚后不帶孩子一方有哪些權利義務
2020-12-09《公司法》對股東直接訴訟作出的規定有哪些
2021-02-15老公現在坐牢了我和他已經分居兩年想起訴離婚法院會準嗎
2021-01-21有規定孩子三周歲內離婚歸媽媽嗎
2021-01-29承兌人不承兌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2021-03-05上海離職補償金標準最長補償多少月
2020-11-26哪些交通事故將不予理賠
2020-12-23房產中介能能否索要中介費
2020-12-29房地產評估有哪幾種評估類型
2021-01-14集資房上市要交什么錢
2021-01-04下崗職工轉移勞動關系的三個難點
2021-02-20用假身份證被辭退單位同樣要賠償
2020-11-21公司裁員如何爭取賠償
2021-02-12酒后溺亡意外保險賠嗎,哪些情況意外險不賠
2021-01-02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時效是多久
2020-12-05保險公司是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得賠償主體
2021-03-03保險合同條款要遵循什么原則
2021-01-19保險公司應否擔責
2020-12-20三者險理賠以修理為前提嗎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