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列舉了七項違規行為,而承租人有這些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門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將其行為通報人民銀行及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應將承租人的行為記入相應的征信系統;二,將承租人相關違規信息在公共租賃住房現場進行通報,或在有關媒體上曝光;三,承租人屬于監察對象的,應將其行為通報工作單位監察部門,并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按規定,對違規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至實際退房之日,按標準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對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自取消其租賃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再具有公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對有其他規定情形的承租人,5年內不再具有申請資格。申請人員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租房的,也是5年內不再具有申請資格。
該《辦法》還強調指出,用人單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他社會組織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或拒不配合有關部門的資格審核及租賃管理工作的,房管部門可通報上級監察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并在媒體上曝光;公租房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項違規行為
●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給其他人員居住的;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裝修現狀的;
●不再符合申請條件,未按要求及時辦理退出手續的;
●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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