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議立案偵查的規定是什么?
建議立案偵查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經領導批準,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后,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于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并說明理由。
二、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情況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以外,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安機關偵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61條第4項和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送達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當代社會立案偵查的一個具體的規定,它是由我們國家的檢察機關或者是公安機關來進行一個決定的,當然公安機關所處理的事項還是比較多的,對于其他的機關或者說人員的話,他可以行使這樣的一種建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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