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教育經費算犯罪嗎
構成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體是單位。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6條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
所謂“救災款物”,是指國家撥給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扶貧款物”是指用于扶貧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搶險款物”,是指國家撥給因自然災害而出現危險情形需要搶救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防汛款物“是指國家撥給防備水災和汛潮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優撫款物”,是指國家撥給用于優待和撫恤優撫對象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救濟款物”,是指國家用于社會救濟和自然災害救濟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移民款物”,是指國家撥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挪用,是指不經合法批準,擅自將經手管理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調撥、使用于其他方面,改變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規定用途。
行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里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為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價值。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挪用特定款物所犯下的罪名還是比較大的,一般處罰都比較嚴重,當達到了五千塊錢以上的話,那么公安機關就會立案偵查,這些特定款是國家下發的很多人需要這個錢,如果自己挪用了將會造成很多的影響。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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