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已經立案了嗎?
1、立案偵查算是立案,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2、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刑事案件以《立案決定書》的日期為準。民事案件法院受理之后會向原告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
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社會階層分級化這本來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分級越明顯社會矛盾也必然會隨之增多,在政治、經濟的發展都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刑事犯罪是有增無減的。可是,民眾眼中的立案在法律上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像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肯定不會有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的。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條件是怎樣的
立案偵查原則有哪些
立案偵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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