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婚姻的規定是自然人具有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結婚離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也可以起訴維護自己合法婚姻自由的權利。而且有了婚姻關系,就受法律保護,如夫妻撫養義務、同居權等家庭關系。下面具體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到你。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解析:
一、《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明確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權,其定義為自然人享有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實在《民法通則》、《婚姻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民法總則》只是對其進行了承繼,其屬于人格權。如果婚姻自主權受到妨害,我認為可以以此為依據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男女雙方通過婚姻關系會產生一定的人身權利,比如夫妻之間扶養義務,配偶權衍生出來的同居權等,民法總則明確予以保護,其屬于身份權,絕對權,是夫妻之間的一項專屬權利。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侵犯配偶權的行為,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權責任,還有待商榷,個人認為應當可以,比如在現實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與之同居,這樣的行為在原來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這些人的侵權責任的,但是現在是否可以依此條文追究責任呢。
三、《民法總則》對重婚罪的影響
《民法總則》已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頒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必然會對刑事司法產生多方面的重大影響。本文以重婚罪為例,簡單分析“宣告死亡”民事行為對刑事責任的影響及其立法疏漏,并藉此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或司法解釋建議。
《民法總則》第51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總則第46條和第50條的規定,宣告死亡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也要由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如果其實并未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與第三人結婚,因為其前一婚姻關系已經依法失效,所以不再產生刑法上的重婚責任(即使行為人并不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根據民法總則第49條的規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日后該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銷了,也應當認為原婚姻關系不再自行恢復。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后,如果其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那么原婚姻關系將一直處于失效狀態,不會自行恢復。此時,如果一方另行與他人結婚,不產生刑法上的重婚責任。
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銷后,如果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同意恢復原婚姻關系,該婚姻關系是否自行恢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民法總則第51條規定的字面上理解,因為法律只授予了“配偶”對恢復婚姻關系的否決權,所以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能單方面阻卻原婚姻關系的自行恢復。但本書認為,婚姻關系的成立和維系基礎是雙方自愿,因為前一婚姻關系已經依法消滅,根據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任何一方均應當有權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原婚姻關系。
由此還產生另外一個問題:不愿意恢復原婚姻關系,應當在多長期限之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聲明?目前法律沒有明確,應當由司法解釋作出合理規定。否則,如果“其配偶”在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銷一年或多年后,徑行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原婚姻關系并另行與他人結婚,將遭遇民事和刑事法律適用的尷尬。
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像撫養權、同居權等。若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后,婚姻關系不會自行恢復,若另一方與別人結婚也不會產生刑法上的重婚責任。還可以聯系律師咨詢有關婚姻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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