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總則第四十七條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關于民法總則第四十七條的具體內容,就為大家給出以下回答。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解讀本條借鑒了《民通意見》第29條規定,但刪除了關于對利害關系人順序的規定,似乎意味著對死亡宣告的申請,不必遵守相應的順序,每一利害關系人均可申請。于此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同一自然人,即有人申請宣告死亡,也有人申請宣告失蹤,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第47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這一規定似有不妥。宣告失蹤制度目的在于為失蹤人設定財產代管人然后解決財產糾紛;但宣告始終制度則是要使失蹤人喪失權利能力——人死燈滅,家破人亡!對被宣告人利益影響不僅是財產利益,還有身份利益等,故應當設定申請順序,即前一順位的申請人沒有申請宣告死亡,后順位的人也不得申請宣告死亡。建議在解釋時,仍堅持《民通意見》第25條關于申請順序的規定。
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的制定是為了更好的適應社會的發展,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利益,以及約束犯罪的人員民事行為能力。我們可以從民法總則第四十七條中就可以明確知道。以上解答希望大家滿意,同時小編也希望大家提出寶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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