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有幾種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這里所指的“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二)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立案的目的是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刑罰應罰性行為的進行追究。因此,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和一條兜底條款。(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情形只要屬于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
另外,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起訴后,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刑事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刑事案件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有些時候公民向派出所報案,但因為并不滿足立案的條件,自然派出所也不會受理,但此時可能會按照一般違法行為來處理。從這點上來看,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其實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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