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上有侵占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盜竊行為,在盜竊罪范圍內,主客觀不統一。因此不能定盜竊罪。而盜竊行為完全可以評價為侵占行為。主觀上有侵占的故意,客觀上有盜竊行為,在侵占罪范圍內重合且一致。因此應當定為侵占罪。
遺忘物是侵占罪行為對象之一,其范圍的確定對侵占罪的認定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國新刑法典對遺忘物的定義和范圍沒有明確地加以規定,也無相關的司法解釋,刑法學界對遺忘物的范圍是否包括遺失物存在著較大的分岐。
在刑法學界,對于遺忘物是否區別于遺失物,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把遺忘物與遺失物相區別,認為侵占罪的對象只能包括遺忘物。如有的人認為遺忘物是所有人遺忘于某處而忘記帶走的財物,所有人一般對財物丟失于何處,何時丟失能夠很快回想起來并回去尋找,財物撿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遺失物是所有人因大意而丟失的財物,失主通常并不知道財物何時丟失,丟失于哪里,財物撿拾人也難以確定財物的主人。另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不存在區別,他們都是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遺忘物或者遺失物是指持有人的疏忽而遺忘在某處,從而對其喪失了控制的財物。有的人認為遺忘物或遺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者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占有的動產。既然刑法沒有明確界定遺忘物,那么對其進行學理解釋是必要的。對某些法律條文或術語進行恰當的法律解釋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不僅要考察條文與術語本身當然的文義,還要對這種當然性進行價值的判斷,只有符合刑法理性價值觀的解釋,才是合理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你提出的“盜走遺忘物算是盜竊罪嗎”問題,盜走遺忘物話一般是不會進行被判為盜竊罪的,但是還是要根據這個被盜竊的物品的價值來看的,要是價值比較大的,那么就很有可能判為盜竊罪了,比較小的就不會了。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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