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怎么調解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7、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交警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交通事故調解賠償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有爭議雙方有比較大的矛盾,無法解決的時候應該要找專業律師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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