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條件,應當開庭審判;.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二、哪些刑事案件能到法院自訴
刑事案件,除了不訴不理的四個罪名(侮辱誹謗、虐待家庭成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他人財產)以外,其他犯罪都以公訴為原則,即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但有個別情況,被害人堅持要自己起訴的,法院也應當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自訴的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行為只是侵犯了自訴人的個人利益。對侵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的犯罪,個人不能起訴。
2、被告涉嫌的罪名屬于輕微犯罪,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有可能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犯罪個人不能起訴。
3、起訴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不需要警方偵查。
4、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檢察院已經起訴或者準備起訴的,個人不能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僅限輕傷);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權利類犯罪)、第五章(侵犯財產類犯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被害人直接到法院自訴是公民的一種權利,法院應當尊重公民的這種權利。但自訴人認為被告人有罪,法院不一定就認定被告人有罪。
刑事自訴案件按照撤訴處理的情況主要有兩種,其中之一是自訴人沒有經過法院的同意在中途就退庭的,或者是自訴人經過兩次依法傳喚,拒不到庭也沒有什么正當理由的。刑事自訴中有一部分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一般需要由被害人告訴,要是其不愿意告訴的話,那通常情況下法院不予處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刑事自訴案件應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自訴案件的程序是怎樣的
哪些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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