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賃到期,租客能找房東要裝修費嗎?一般不能。具體要根據合同約定
1、一般要裝修房屋是要經過房東同意的,否則有權利要求你拆除并恢復原狀;
2、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裝修部分能夠拆除搬移的,就直接拿走,但不得破壞房屋;
3、不能搬移的部分,可以和房東協商補償,但房東也可以要求你拆除并恢復原狀,也就是不給你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此外,該《解釋》第十二條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租賃期滿,關于承租人投入的裝修費用,能否要求房東承擔,主要看當初簽訂租賃合同時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則由承租人自己負擔。你們之間并無約定,可見,你無權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裝修費。
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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