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又叫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人們經濟交往自然變得穩妥可靠。但是,合同是由人來訂立的,有的騙子往把這個最安全的契約變成最危險的陷阱,他們精心編織著一個又一個的圈套,使大批企業和個人債合高筑,甚至瀕于破產。尤其在商品購銷合同和產品加工供貨合同中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現象最多。常見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種:
(一)以定金為目標,利用兩個合同的主副關系,迫使對方違約,“沒收”定金。
比如合同上規定:某月以前雙方在江西交貨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圍很大,究竟在江西何處進行交易,則不夠明確。這樣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為了彌補這種漏洞,就需要再訂立一份細則性的副件,加以完善和解釋,這個副件就是所謂的副合同,前一個即主合同,實際執行以副合同為準,針對這一情況,那些根本無力也無意履行合同的騙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間制造矛盾。這樣,當一方按照執行合同(副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時,騙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則為由,宣布合同無效,從而“沒收”在簽約時得到的定金。
(二)利用合同和圖紙上規格的矛盾進行欺詐。
在簽訂產品加工合同時,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應使合同上產品的規格與加工圖紙上的規格一致,騙子們往往在廠方代表未覺察的情況下,故意與廠家訂立與圖紙要求不符的合同;或者利用簽約時廠家因大意或缺乏常識而沒有在合同與圖紙上蓋上騎縫章的漏洞,偷換加工圖紙,使合同上所規定的產品計算單位、精度要求與圖紙相應的標準產生矛盾,以此為借口詐取合同款、違約金及賠償費等。
(三)以中介服務為名,介紹訂立假合同,撈取信息費。
為了擴大業務往來,不少廠礦企業往往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為其介紹業務。騙子們也經常以這種介紹人的身份出現,通過虛設客戶、謊報信息·、假稱委托等方式與廠家企業簽訂假合同,在撈取信息費后,便以各種借口百般抵賴,以掩蓋其毀約詐騙的罪行。
(四)雙方串通,與廠方訂立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費后,便以加工產品不合格為由,宣布合同無效,共同坑害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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