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義是什么
合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判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目的是人的主觀心理。主觀心理支配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心理。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必定表現為犯罪行為、方法手段等,并與犯罪客觀方面的其他因素相聯系。只有結合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諸多因素,進行全面分析,才能判定其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具體而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行為人有無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有效擔保。判斷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或有效擔保,要先看行為人有無真實的主體資格。在正常的經濟交易活動中,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約是為了履約。如果行為人簽訂合同時隱瞞真實身份,“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假冒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其主觀上即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看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有效擔保。如果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具有實際履約能力也無相應的有效擔保而與他人簽訂合同,如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而與他人簽訂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履行合同等,則其主觀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履行行為的有無最能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一般來說,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后,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履約責任。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后,根本不去履行或者只是虛假履行。“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為,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是虛假的行為。”
(3)行為人是否采取欺詐手段。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欺騙手段的,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應視欺騙手段及其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來具體分析、判定。一般而言,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或隱瞞某些事實,但是并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未能影響其對合同的履行的,說明行為人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行為人虛構或隱瞞某些事實,如偽造證件,使用假證件,編造謊言等,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真相,給對方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指出,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采取的欺騙手段比較典型,可以作為確認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但是,具有這些欺騙手段之一,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將這些欺騙手段與案件其他事實、行為人客觀方面的其他因素結合起來,分析全部客觀事實中隱藏的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才能做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
(4)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為人不履行合同有主客觀兩種情況。如果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應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只是由于客觀上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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