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合伙辦學款被盜剩余款項被侵占如何解決
我父親自97年因信任將單位某人拉來入伙,合伙辦學,整個辦學前期費用都是我父親投資,但是在合伙辦函授期間,特別是2007年以前,我父親按和那個人手寫的一份合同,一直將辦學中分成賦予對方,到了2007年后,由于雙方矛盾,一直未在分成,原因是此人在合伙辦學的另一項網絡教育收入自2005年未分成給我的父親。但是到了2009年12月,此人稱自己是出納的身份,盜取了我父親(我父親是法人代表)的私章,將函授教學款18萬余元從銀行提走,同時更改銀行的取款憑證,欺騙我父親數月。我們咨詢過公安、法院,但是公安%E
律師回答:
針對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對放涉嫌盜竊罪或職務侵占罪,建議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合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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