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確認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若完全具備了某一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為犯罪既遂;若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該犯罪的行為狀態,為犯罪未遂。合同詐騙罪也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態。因為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在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過程中,必定要經過起意、準備、實施、完成的過程。意外情況的發生、對方當事人的“警醒”等各種原因,均可導致犯罪分子所預期的結果難以得逞,這些未完成的犯罪形態就是犯罪未遂。
合同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不僅要實施客觀要件規定的行為,而且必須產生一定的社會危害后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基于合同詐騙犯罪屬于結果犯,它的犯罪既遂與未遂應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發生與否作為區分標志。合同詐騙“未得逞”,是指犯罪人著手實施詐騙行為,誘騙對方簽訂、履行合同后,尚未能實際騙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是否實際獲得對方當事人財物”是區分合同詐騙罪既遂與未遂的根本標志。這是因為:只有行為人實際獲得對方當事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才能說明行為人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已經達到,其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具備了合同詐騙罪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產生的危害后果足以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既遂;若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能將對方當事人財物實際獲得,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即將達到而沒能達到,則為犯罪未遂。比如合同的履行是通過銀行轉賬的結算方式進行時,犯罪分子只有從銀行取出了貸款,犯罪才告既遂,否則只能是未遂(但犯罪分子已能自由控制轉賬或能以支票、匯票、信用卡消費的,應是既遂)。犯罪分子在先行占有他人財物的情況下進行詐騙,詐騙行為實施終了,并且造成了被騙人錯誤認識的,應是犯罪既遂,如果雖然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未造成被騙人錯誤認識的,當屬犯罪既遂。
綜上所述,盡管與合同詐騙罪容易混淆的違法行為很多,但它們之間仍有明顯的區別。在以后的實踐中,我們首先應當從本質上去區分,把違法和犯罪區分開來,其次再從基本特征上去比較,分析行為人簽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騙程度、履約態度、處置財物的方式等。同時我們應當認識到,實踐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們的法學理論也是不斷發展的,我們不能用死的理論來作為評判分析案件的永恒依據,我們必須不斷發展我們的法學理論,進一步分析與合同詐騙罪易混淆的違法行為之間的相似相異之處,為司法活動提供更加準確的評判標準,推進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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