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復議必需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撤回復議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
(二)申請人必須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
即使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改變或者撤銷了原來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不必然導致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只有申請人愿意接受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才可認定為撤回。如果申請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行政復議應當繼續進行;
(三)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
(四)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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