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危險物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
盜竊危險物質,是指秘密竊取各種危險物質的行為,即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使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危險物質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為人取得危險物質為暗中進行。
(2)行為人秘密竊取槍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即秘密是針對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竊取行為不被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實施秘密竊取行為的手段、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撬門扭鎖、翻墻越窗、順手牽羊等。行為人只要盜竊上述對象物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對象是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搶奪危險物質,是指公然奪取危險物質的行為,即在危險物質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場的情況下,突然公開將危險物質奪走。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一般是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將危險物質搶走,也有的表現為當著危險物質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衛能力減弱如患病、醉酒的情況下,公開取走危險物質。搶奪行為的特點是發生時間短暫,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識到上述物品的喪失,有時還可將上述物品當場追回并抓獲罪犯。行為人只要搶奪了上述對象物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對象的特定性即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搶奪的危險物質數額較大。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危險物質而故意竊取、奪取。如果不知是危險物質而竊取、奪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行竊,盜竊了危險物質的,不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竊取、搶奪危險物質,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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