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理論上普遍認為,主要應把握如下幾點:
(1)主觀目的不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以簽訂合同為名,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詐行為人雖然也有欺詐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程度內,故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調整;合同詐騙罪中的虛構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民事欺詐行為有民事內容存在,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為。
(3)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不同。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客觀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積極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騙取大部分財物;而民事欺詐行為,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能夠雖有可能無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種努力。
(4)對所獲財物的處理方式不同。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拿到對方當事人財物后,或攜款潛逃,或是揮霍浪費,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將財物歸還對方;而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在取得財物后,多用于購買生產資料,為履行合同創造條件。
(5)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而民事欺詐承擔民事責任。
通過上述列舉,律霸網小編認為,只有在確定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礎上才有可能確定客觀行為和客體的性質。因此,只有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區別的關鍵所在。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向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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