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代駕出事故索賠犯難法院判決代駕公司擔責
2013年3月9日晚,在北京市房山區某飯店聚餐的趙某通過某代駕公司的官網電話聯系代駕服務,該公司在受理后將代駕服務信息發送給代駕司機陳某。陳某在收到信息后隨即趕至該飯店,在與趙某簽署代駕服務確認單后駕駛趙某名下的小型客車離開飯店。當晚,陳某駕駛該車行駛至政通路十字路口處,因未讓右側車輛先行,不慎將駕駛電瓶車行駛至此的潘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潘某無責任。而后,潘某將趙某、陳某及代駕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房山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以及范圍的基礎上,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該起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并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被告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故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確認由被告保險公司依次在交強責任險及商業險范圍內進行賠償;超出保險范圍部分,在確定賠償責任主體后,由賠償人責任人予以賠償。該案被告陳某與代駕公司之間屬于雇傭關系,案發時陳某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屬于職務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原告損失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部分,應有代駕公司基于職務關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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