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奔-馳撞電桿
“‘咚’地一聲,我們就跑過去了?!蹦繐粽叻Q,自己正在路邊行走時聽到撞擊聲音,隨后與一輛過路越野車上的四名男女一起將奔-馳車內的司機從駕駛位上拉出。奔-馳司機是一名20多歲的長發女子,她被拉出駕駛艙后坐在馬路牙子上失聲痛哭,目擊者認為她可能是被事故和車損嚇壞了。
女司機一直難以控制情緒,她斥責趕到現場的男性友人“要你多事了嗎”,稱“就是想死”“沒喝酒”,表示不知道什么原因,車子就撞上了線桿。
現場鳳凰臺巡防中隊的巡防隊員表示,肇事司機姓李,事故發生前與親友發生過爭吵,駕駛過程中可能受情緒影響,分神導致事故發生。
故意撞車保險公司賠嗎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p>
首先,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是指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后果的發生在主觀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希望或者放任損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將“被保險人故意”列為除外責任符合《保險法》規定?!督粡婋U條例》是依據《保險法》制定的,是《保險法》的下位階法律,《保險法》的規定同樣適用于《交強險條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已經對“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確規定,《交強險條例》對此予以重申,將“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列為交強險的除外責任,符合《保險法》的規定。
其次,《交強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第三,《交強險條例》“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應當包括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申請再審人董*玲與被申請人中國平-安(601318,股吧)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時,對如何理解和適用《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形成不同意見,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9]民立他字第42號予以答復。根據答復精神,對《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應作廣義的理解,即這里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
二、該案中,依照《交強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不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本案中,邢某通過借用而使用被保險車輛,屬于車輛的合法駕駛人,構成被保險人。
其次,人民法院認為邢某“明知車前有人擋車,竟故意駕車撞人逃逸,放任傷害后果發生,導致發生受害人重傷及嚴重殘疾的嚴重后果”,也就是說,邢某對于交通事故的后果的發生是明知的,其放任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明顯的,完全構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第三,本案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項目均屬于“財產損失”。從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洪某提出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參照《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均屬于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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