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訴才處理必須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不是,可以去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有義務給接受案件,但僅僅是接受,但公安機關一般會告知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也可以移送法院。公安機關沒有義務去偵察此類案件。
一般來說刑事自訴案的危害性比較小,具體舉例包括虐待家庭成員、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誹謗別人的罪行。這些都是刑事自訴案受理的范圍。無論是刑事自訴案還是普通的訴訟案,都要符合相關的立案標準,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必須是符合自訴條件的當事人提出訴訟,受害者本人或代理人(間接關系不可以提起訴訟,但可以委托其代為處理代辦,以受害人名義提起訴訟)
2、被告人以及訴求明確并且具有直接厲害關系
3、符合自訴案件受理范圍的
4、有證據
5、訴訟法院有管轄權的
符合以上幾點的要求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了,簡而言之就是訴訟人必須是與被訴人有直接厲害關系、并且被訴人違反了相關法律,訴訟方有明確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侵害的,主張維權訴訟的法院必須具有管轄權。
二、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于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于自訴案件范圍
即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臺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告訴才會處理的刑事案件是具有鮮明的特征的,這些案件的社會危害性通常都比較小,所以,理論上來說,自訴案件不是必須直接向法院起訴,因為起訴意味著得有對方犯罪的證據,可很多受害者僅憑自己的力量根本就無法收集對方的犯罪證據,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試著先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去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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