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在原有“盜竊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兩種盜竊類型的基礎上,增設了三種新型的盜竊行為: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和扒竊,并且對犯罪數額和犯罪次數沒有任何要求,從而使盜竊罪呈現出五種類型的局面。由于盜竊罪是常見罪、多發罪,而且犯罪手段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為了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和社會保護機能同時得到實現,有必要對每一種盜竊類型進行具體的限定。
相對于“多次盜竊”,盜竊罪的其他四種情形相對來說較為容易確定,比如: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罰的是一般意義上的盜竊行為,并且犯罪數額達到當地關于盜竊罪的起刑點的行為;
入戶盜竊處罰的是行為人進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閉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屬性的場所實施盜竊的行為,強調盜竊對象的特殊性,對犯罪數額和犯罪次數沒有任何限制;
攜帶兇器盜竊處罰的是行為人隨身攜帶但沒有使用性質上是兇器或功能上能成為兇器的工具實施盜竊的行為,強調盜竊手段的特殊性,對犯罪次數和犯罪數額沒有任何限制;
扒竊處罰的是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行為,強調盜竊對象和盜竊場所的特殊性,同時對犯罪數額也不做要求。
其中第種情形是常規的盜竊情形,根據犯罪數額決定犯罪是否成立;第、、種情形是非常規的盜竊情形,決定犯罪成立的標準分別在于盜竊的對象、手段和場所。而唯獨多次盜竊是根據盜竊的次數決定犯罪是否成立。既然刑法修正案規定了入戶盜竊和扒竊構成犯罪,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公布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關于多次盜竊的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就自然失效。相應地,“多次盜竊”也就需要有新的構成特征和認定標準。
多次盜竊,通說認為是指三次以上盜竊,但不以每次盜竊都達到既遂為前提。并且,多次盜竊不以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慣常性為前提,即不要求客觀上達到慣竊的程度,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慣竊的習癖。之所以規定多次盜竊也可以構成盜竊罪,完全是由于中國刑事立法特有的“既定性也定量”的立法模式,強調刑事立法在確定構成犯罪行為模式的同時,也應當規定行為的危害程度。而衡量和影響行為危害程度的因素和情節包括數額、情節、方法、地點等等。在盜竊罪中能夠影響行為危害程度的也就包括盜竊財物的數額、盜竊的情節。在所有情節中,行為人盜竊的次數也是最主要的。
但需注意的是,多次盜竊中的“多次”符合集合犯的特征,但不符合連續犯的特征。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還是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通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在這種目的的推動下,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盡管行為人實施了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但是刑法明確規定將其作為一罪處理。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集合犯是行為的連續和集合。而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實施了數個在性質上相同并且獨立成罪的行為,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呈現出連續實施的特點,所以,連續犯是罪的連續。與集合犯是行為的連續不同,連續犯是罪的連續,所以定罪層面上的多次盜竊應當是多次盜竊行為的集合,而不是罪的結合。也就是說,多次盜竊中的每一次盜竊行為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由于其盜竊的多次性才將其規定為犯罪或升格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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