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盜竊財物的數額是否達到較大的標準。如沒有達到法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就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院、公安部的規定,對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5000元至2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萬至10萬為起點。
江西省的標準為: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5萬元為起點。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告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對盜竊金融機構,數額告別巨大的,或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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