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追回的贓款怎么處理
詐騙案中贓款被公安機關追回的,應當退還給受害者。查找不到贓款的,應當上繳財庫。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追贓有三種方式:
一、公安機關在詐騙案件終結后,根據具體詐騙情況,處分凍結、查封、扣押的債騙人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
二、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詐騙人返還。
三、詐騙人主動退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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