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職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主要是什么?
1、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主體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害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失職罪侵害的是市場經濟秩序。
3、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完全相同,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行為發生在國家機關的各項管理活動中,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其玩忽職守行為發生的場合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行業性,盡管也屬發生在管理活動中,但其管理活動的性質與玩忽職守罪管理活動的性質也是不同的。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實際上,玩忽職守罪和失職罪之間也有一定的聯系,因為玩忽職守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就是工作人員因為失職才造成了一些無法挽回的后果。但一般的犯罪主體是構不成玩忽職守罪的,比如國企當中的工作人員就構不成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能判緩刑嗎?
哪些屬于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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