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進行調查、取證
對非道路交通事故進行現場勘察,對證人、當事人進行詢(訊)問,對車輛的檢驗以及傷員的救治等前期處置,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進行。
二、進行事故認定
對非道路交通事故,應進行責任認定,形成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對事故進行成因分析,并告知當事人,其損害賠償可由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對當事人的處罰不能適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規
如果需對當事人的某些嚴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比如酒后駕車、無證駕車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違章行為單獨處罰。
如果需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過失致人死亡的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應依照刑法第134條、135條、233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定罪處罰,亦不能適用刑法第133條有關交通肇事罪的處罰規定。
四、損害賠償調解應以各方當事人自愿申請為原則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在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后,各方當事人仍然申請公安交警部門進行調解的,公安交警部門可以進行調解,其損害賠償的標準可參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標準。至于調解是否達成協議,達成協議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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