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么
二者的區別是:
(1)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后者是國家對森林和林木的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權。
(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后者由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
(3)對象不同:前者是普通財物,后者是正在生長的林木。
盜伐林木罪怎么認定
1、應當妥善處理聚眾盜伐(哄搶)林木的事件。對聚眾哄搶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一般參加者,不宜認定為犯罪。
2、應當正確處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關系。盜伐珍貴樹木的行為,實際上也會觸犯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兩個罪名,對此應從一重罪論處。對于盜伐林木數額較大,同時另有盜伐珍貴樹木、保護植物行為的,應實行數罪并罰。
區分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秘密據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區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于對象不同。前罪對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對象是珍貴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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