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丹棱縣交警大隊大隊長駱*杰承認錯誤地僅對宿*訓作行政處罰處理。當事官員宿*訓已被正式提起公訴。
副局長“因公醉駕”免刑
據稱,3日晚7時,丹棱縣城區九龍廣場,多名交警在此設卡查酒駕。此時,一輛小車從縣城區南門駛來,司機系一名中年男子,交警對司機進行了現場吹氣酒精檢測,男子呼出氣體酒精濃度達88mg/100ml。警方還提取了這名男子的血液,結果也顯示男子體內酒精濃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醉酒標準80mg/100ml。
經警方確認,這名司機名叫宿*訓,身份為丹棱縣水務局副局長,所駕駛車輛為單位公車。網帖轉述有關媒體的報道說:“按性質劃分,宿*訓等人均屬情節輕微,宿*訓還是因公喝酒。交警暫按‘酒駕’開出了罰單,宿*訓被處以罰款1900元、暫扣駕照6個月。”
交警否認說過因公喝酒
25日下午,在丹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駱*杰向記者證實,網帖所說的宿*訓醉駕以及當時被處以行政處罰等基本情況是屬實的。
但駱*杰強調,上級公安機關已經于24日撤銷了對宿*訓的行政處罰。經進一步調查取證,宿*訓醉駕案已于25日偵查終結,當日將宿*訓依法移送丹棱縣人民檢察院,按刑事犯罪提起公訴。
對于為何當時只作出行政處罰而沒有及時提起刑事訴訟,駱*杰稱,這是因為辦案民警對刑法中“情節輕微”的理解有誤。
駱*杰說,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規定,醉酒駕駛、飆車以“危險駕駛罪”入刑。而在刑法十三條中有個“尾巴”:“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當晚宿*訓開車不到500米,遂被認為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駱*杰承認辦案民警在衡量案情上的確存在錯誤,但并非辦“人情案”,在3日當晚執法時有電視臺攝像并向社會播出,過程公開透明。因宿*訓系駕駛公車,又是公務人員,其案底專門抄送了紀委及其單位。
駱*杰解釋說:我們從未有“因公喝酒”的說法,只是因為宿*訓的副局長身份和衡量案情上的偏差,在事實上導致了被公眾廣泛質疑的“因公喝酒”免處刑罰的結果。
駱*杰表示,交警部門目前認識到應根據“遏制酒駕”的立法思想,以新增的“醉駕入刑”作為衡量標準嚴格執法,已經改正了之前的錯誤。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糾紛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03房屋沒有公攤遇到拆遷怎么補償
2020-11-09工傷申報超過30天怎么辦
2021-01-04服刑人員可以登記選民嗎
2021-02-12死刑怎么才能改刑
2021-03-04行政賠償是法定賠償嗎
2020-11-11執行董事和董事長有什么不同之處是什么
2020-11-08一審和二審敗訴終審可能勝嗎
2020-12-15公司房產抵押貸款步驟是怎樣的
2021-02-08購房簽約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1-18哪類集資房能夠轉讓
2021-02-25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辦理步驟是什么
2020-12-28未簽訂勞動合同是一裁終局嗎
2020-11-17公司倒閉勞務外包工有賠償嗎
2021-02-08勞務外包的賬務處理如何進行
2020-11-29裁員多少人以上要提前30日公告
2021-01-05如何提高理賠效率
2021-01-05保險合同中的幾個基本概念
2021-03-13保險公司員工年終工作總結范文
2021-01-08保險合同變更的類型
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