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所長玩忽職守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出于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擅離職守等。
(3)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像司法所長這種玩忽職守的做法,其實也會損毀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甚至某些情況下,很有可能會因為司法所長玩忽職守造成冤假錯案,及其他無法挽回的后果。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頂多就是黨紀政紀的處分,但構成犯罪就說明后果已經比較嚴重。
玩忽職守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該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能判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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