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為車輛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在強制第三者責任險實施后,未要求對保險內容作出變更。那么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可以獲得的保險賠償是根據其在事故中過錯大小對第三者所應負的賠償責任,而不是所有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均可在保險限額內全額受償。近日,虹口區法院對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29450元。
發生事故
2002年11月,孫-忠向銀行貸款購買小客車,按銀行要求客車一次性投保了5年零2個月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并附加其他附加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萬元。
2007年7月27日,案外人謝-利駕駛這輛車發生交通事故將行人撞傷,經認定謝-利應承擔50%的責任,共支付賠償金58900元。嗣后,孫-忠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孫-忠未投保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為由,向孫-忠支付保險金4261.95元,其中車輛損失險項下賠款1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付3261.95元。
索賠全額
孫-忠認為,他在2002年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國家尚未出臺《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已足以保障事故受害人的權利,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理賠。孫-忠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55638.05元。
保險公司認為,孫-忠雖一次性付清5年余的保費,但簽發的保單共6份,每份都是一個獨立的合同。當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的時候,合同內容應該變化。在國家廢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時,孫*應該主動投保強制第三者責任險,孫既然沒有這么做,則本應在強制險限額內賠償的金額孫-忠就不能獲得理賠。
險種不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忠于2002年11月一次性投保5年零2個月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間,國家頒布并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強制第三者責任險成為國家法律規定強制實施的保險制度。由于孫-忠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的價值在于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不探究被保險人有無過錯,只要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受害人均可請求在強制責任險限額內全額受償。交警認定謝-利與行人各負同等責任,在孫-忠未投保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的情況下,相對于保險公司也只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第三人50%的合理損失,而非在交警支隊達成調解協議的全額賠償。鑒于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產生的損失范圍和數額與謝-利實際支出的賠償款58900元無異議,法院據此確定保險公司對孫*應承擔的第三者賠償金為29450元。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父母出資買房注意事項
2021-02-10法律顧問費一年是多少
2021-01-30交通事故定責后可以申訴嗎
2020-12-06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未做約定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2020-11-23法律對失信人員子女有何限制
2021-03-01辦案機關需要外國協助送達傳票的怎么辦
2020-11-12調解后財產還查封嗎
2021-01-01開發商與業主簽的購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10勞動關系轉移函
2021-02-17委托合同對于委托他人辦事的理解是什么
2021-03-17關于建筑糾紛工程量鑒定的規定
2020-11-14不安抗辯時能不能解除合同
2021-03-24承包工屬于雇傭關系嗎
2021-01-19自己家修的路不準他人用違法嗎
2020-12-11房產贈與部分轉賣需要交哪些稅費
2020-12-21違反競業限制造成實際損失如何舉證
2020-12-11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領取
2021-01-23試用期內降薪調崗合法嗎
2021-02-051000元意外險賠償標準
2020-11-21人身保險有哪些特點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