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的發展過程中,為了促進城市更好的發展,征收土地也是常有的現象。然而很多人都不知道的是,不是所有政府都有權利進行土地的征收,有些政府征收土地是違法行為。那么鄉政府有權利強制征收土地嗎?在下面的文章中將帶來與問題有關的內容的具體介紹。
一、鄉政府有權利強制征收土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5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省級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無征收權,并且征收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權力征地”的說法不準確了。
“權力”對應的是“批準征用土地”;而“征地”不是權力,而一種用地的資格,建議你先確認一下究竟用地單位,還是權力機構。 如果說鄉政府作為用地單位,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可以征用土地。
但如果說鄉政府做為權力機構批準征地,則是越權違法行為。
二、征收土地的合法主體
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分為兩級主體兩級部門,一是設區的市政府及其國土局,二是縣(縣級市)政府及其國土局。
征收土地時經常出現違法實施主體的情況,為鑒別征收土地實施主體的合法性,明確如下:
1、鄉鎮政府不是實施征收土地的主體,發布安置方案、公告;簽訂補償協議均無法律依據,屬于超權越職的違法行為或非法實施征收土地行為,最常見的是“以租代征”
2、區政府及其國土分局不是實施征收土地的主體,理由是:
(1)土地征收伴隨著土地供應即出讓或劃撥;
(2)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法律授權給市縣政府;
(3)區政府雖然屬于縣級政府但不是屬于獨立的財政體系的政府無法支付土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3、開發區管委會是否屬于實施主體,目前尚無法律依據,部分省政府頒布了開發區管理辦法,授予實施土地征收權。我的看法是沒有法律依據就屬于違法行政,開發區不是行政管理應是開發區內的業務管理,不具備政府的職權。
根據上文對征收土地的合法主體的相關內容的具體介紹,想必大家已經了解了哪些權利機構能夠進行土地征收。那么鄉政府有權利強制征收土地嗎?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省級以上的政府才有征收土地的權利,所以鄉政府沒有強制征收土地的權利,強行征收土地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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