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只有部分被告上訴,對全案進行審查。未上拆的被告人也可委托辯護人參加上訴審。
一審主犯不服上訴,代表整個案件都在上訴期,二審法院會對整個案件進行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抗訴范圍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一條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第三百一十二條 共同犯罪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裁定。
綜上所述,作為國家的公職人員,我們一定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徇私枉法,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對于發現的濫用職權的行為,一定要及時反映,并且及時制止。對于一些想要讓自己利用職權便利而謀私的人員,也要在第一時間制止,不要心存僥幸,認為自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濫用職權收受賄賂我國將如何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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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蛟律師,男,漢族,兼修法律與管理,獲法學學位與管理學學位,民商事專業律師。2015年至今就職于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省級文明律師事務所、貴州省人民滿意的律師事務所)。2018年9月份,陳蛟律師代理的貴陽市某小區業主起訴某房開退還“三通費”一案經貴陽市云巖區法院一審、貴陽市中院二審,二審法院采納本律師代理意見,某房開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三通費”。隨后該案被'百姓關注'報道,多家媒體公眾號轉載。2018年10月26日,陳蛟律師接受貴陽廣播電視臺采訪,就房開企業收取“三通費”一事作出公開解答。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陳蛟律師致力于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最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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