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是一種交通違章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的,認定酒駕的標準就是酒精檢測的標準,那么公安機關能強制司機接受酒精檢測嗎?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此項問題做了詳細解答,歡迎瀏覽!
【案情】
高xx是某單位司機。2012年3月某日,高xx參加同事的婚禮后開車送單位領導回家。途中,高xx駕駛的車輛與他人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值勤交警趕赴現(xiàn)場進行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高xx有酒后駕車跡象,交警要求高xx接受酒精檢測。高xx予以拒絕。經(jīng)交警勸說無效,遂將其捆綁后帶至醫(yī)院抽血。事后,高xx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
【爭鳴】
高xx提出,值勤交警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強行對其抽血,構成行政侵權。要求當事人賠禮道歉并給予賠償。
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高xx酒后駕車并拒絕接受檢測,值勤交警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符合法律規(guī)定。
【律師點評】
酒后駕車是一種嚴重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91條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曰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曰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為有效地查處酒后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對酒精含量測試的條件和程序作了詳細規(guī)定: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y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并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還規(guī)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由此可見,測試、檢驗體內的酒精是交通警察執(zhí)法過程中,因防止證據(jù)滅失的需要而依法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對于拒絕接受測試、檢驗的,交通警察具有強制當事人接受測試、檢驗的權力,可以釆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如使用約束帶、限制人身自由等。本案中,值勤交警對高xx使用警繩強制抽取血液的行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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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任曉東,畢業(yè)于河北經(jīng)貿(mào)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xié)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yè)以來,做事沉穩(wěn)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yè)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yè)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yè)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yè)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tǒng)業(yè)務,也包括公司合規(guī)業(yè)務、風險投資和企業(yè)并購、破產(chǎn)重整、不良資產(chǎn)處置、資產(chǎn)證券化等新興業(yè)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zhí)業(yè)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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