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條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
二、怎么認定玩忽職守罪
認定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重在認定其客觀方面,即存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
3、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2、認定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要注意與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相區分。
有時候,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的行為結伴而行,這時要認定其性質,則更要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如出于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則為玩忽職守。由于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如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面臨著嚴厲的刑事處罰。
在瀆職犯罪當中,玩忽職守型的犯罪就屬于其中一類,而這里面尤其要以玩忽職守罪為典型代表。結合此罪的構成特征可以知道,該罪屬于特殊主體的犯罪,而主觀要件上面則明確了必須是過失犯罪,若是存在故意的話,那么最終可能并不能按照玩忽職守罪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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