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期限是多久
就申請復議期限問題,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提出。《辦法》規定與行政復議法相抵觸,應以行政復議法為準,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重新認定的期限也應為60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能否申請復議
可以申請復議,如果對于復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進行傷殘鑒定,根據結果要求賠償。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沒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現在既然已明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那么司法實踐中必須解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屬復議前置問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不應以復議為前提,當事人可以選擇復議或訴訟之一作為救濟方式。理由如下:
1、由當事人選擇復議或訴訟,符合權利保障多元化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發展方向;
2、讓當事人決定訴訟前復議與否,可以減少當事人對法律的抵觸情緒,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及時保護;
3、我國目前的行政審判水平和審判隊伍與十幾年前相比有巨大進步,已足夠滿足審理面廣量大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件的需求;
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件,雖專業性、技術性較強,但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審查角度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由專業人員出庭進行說明,法庭也可以通知專業人員出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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