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自己是警察,沒有做壞事也是犯罪嗎
謊稱自己是警察但是沒有做壞事是不構成犯罪的,刑法只處罰刑法上的“行為”,刑法管不了思想領域,只要沒有犯罪行為(包含為犯罪做準備的預備行為)則不是犯罪。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盡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于行為人采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為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國家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屬于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性關系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奸罪等論處。如果不只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于虛榮心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構成本罪。
從上述文章中我們可以得知,冒充警察是一種不對的行為,但是其冒充者只要沒有通過該身份進行招搖撞騙,例如出于虛榮心或是為了購買一些車票之類的,是不構成招搖撞騙罪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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