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行為應如何認定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三)客觀要件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
(四)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用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制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目前,聯合國關于麻醉藥品種類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安納咖、安眠酮等。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販賣毒品行為應如何認定”問題進行的解答,您如果需要更多的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未成年工作須要辦社保嗎
2021-03-15抵押登記到期了還有效嗎
2020-11-20破產重整還能拿回錢嗎
2021-02-17申請破產清算需要交訴訟費嗎
2020-12-10民工在施工中誤傷工友需要賠償嗎
2021-02-27賠償金和經濟補償的不同之處是什么
2020-12-14勞動爭議管轄有什么法律規定呢
2020-11-14勞務派遣糾紛哪個地方仲裁管轄
2020-12-03貨物運輸保險是什么
2020-12-13我國工程保險有沒有法律保障
2021-01-0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是什么
2020-12-20保險法律法規有哪些,如何實施
2021-02-16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舉證責任時怎樣劃分的
2021-03-03沒劃痕險怎么走保險
2021-02-09實習期上高速保險拒賠合法嗎
2021-02-22騙保的民事后果
2021-01-13“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理賠中的適用
2021-02-12當地拆遷方沒有公布拆遷補償方案合法嗎
2021-01-23拆遷安置房房產證辦理費用是多少
2020-11-08農村空閑宅基地遇拆遷如何補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