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一)要善于準確歸納并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
(1)刑法不認為犯罪的。
(2)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
(3)刑法不予追究的。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
(二)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于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于積極作為的消極不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
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于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于預謀性犯罪,出于義憤的犯罪相對于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
4、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于慣犯的偶犯,相對于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5、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我國黽未實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還要考慮同案各被告如何拉開檔次的問題。
辯護詞模版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屬的委托,并指派我作為其一審辯護人,依法出庭參與庭審。經過庭前詳細閱讀了案卷材料及多次會見被告人,根據法律和事實,辯護人發表以下幾點意見,僅供合議庭參考,并請合理采納。
一、對于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園檢訴刑訴〔2012〕295號《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周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斗毆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辯護人不存在異議。
二、被告人周某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情節,本辯護人發表如下六點辯護意見。
1、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且在歸案后,在偵查機關所做的幾次詢問筆錄中,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時間、地點、參加人、事件的起因、經過、結果等,而且也與其他幾名被告人的陳述基本吻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所起作用較小。
被告人周某并沒有領導、組織、策劃斗毆事件,只是因為同學趙某來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時沖動就答應了,其僅是積極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3、被告人屬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著正當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現良好,遵紀守法,沒有受到任何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極其偶然,同學趙某來找他,說自己受到了挑釁,恰巧被告人周某當晚喝了酒,為兄弟兩肋插刀的哥們兒義氣,再加上酒后的沖動,使得被告人周某誤入歧途。
4、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
被告人周某沒有聚眾斗歐的主觀故意,雖然在當天確實有雙方聚眾斗毆的事態發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觀意愿,其參與斗毆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故意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只是出于哥們兒義氣用事,故主觀惡性較小。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錘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周某所準備、攜帶的,且在斗毆過程中被告人周某也未使用過,其人身危險性較小。
5、本案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
在整個斗毆事件中,并沒用造成任何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另,從本案參加的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看,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參與本次聚眾斗毆的共有7人,規模不大;本案發生在凌晨,此時已經很少有人在外走動,本次斗毆事件無任何受害人;本案發生地點是在小區內,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沒有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故,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情節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
被告人僅讀到初中畢業,就輟學打工,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更為淡薄。本次犯罪純粹是出于酒后的一時沖動、以及哥們兒義氣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綜上所述,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全面考慮被告人的行為情節,辯護人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周某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
以上意見,敬請采納!
上面就是本次解讀的全部內容,內容中提到了多點辯護要點,如對社會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文化水平低等,都是為實用的辯護技巧,大家在學習中可以針對實際案例來劃分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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