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如何認定
一、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
侵犯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一是國家的安全和發展。國家安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主權的完整與安全。當今世界仍存在許多的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因此,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不僅關系到我國的長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響我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地位。此外,國家秘密還關系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尤其是在全球"技術戰"、"貿易戰"日趨激烈的今天,獲取他國秘密已成為國際科技競爭、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二是國家保密制度。我國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了保密的范圍、事項,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行為違反我國的保密法規,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犯罪對象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1988年9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國家秘密的范圍
該法第8條對國家秘密的范圍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要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行為,竊取的形式包括:直接竊取國家秘密文件,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通過電磁波竊取國家秘密;采用照相的形式偷拍國家秘密。
所謂刺探,是指行為人暗中對掌有國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種手段探聽、偵察、了解國家秘密的行為。探聽的方式主要包括:利用與知密者的特殊身份關系向知密者探詢國家秘密;利用社交手段打通關系,向知密者探問國家秘密;利用公開合法形式,例如貿易洽談會、學術交流會等探聽國家秘密。偵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竊聽裝置偵察國家秘密;使用電子監控及遠紅外線掃描等高科技手段偵察國家秘密;采用色情引誘、向有關部門滲透等形式偵察國家秘密。
所謂收買,是指用金錢、物質、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國家秘密的人交換國家秘密的行為。收買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價收買的,也有采用重金收買、高價拉攏的。
所謂非法獲取,是指依法不應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從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該項國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未經辦理手續取得該項國家秘密。
只有以竊取、刺探、收買這三種法定方法之一“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另外,應注意本罪不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掇、收買國家秘密,否則,就以本法第11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認定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對象都是國家秘密,客觀上都違反了保密法規。但是二者的社會危害性不同,應注意區分。它們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主體要件方面,泄露國家秘密罪是職務犯罪,其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客觀要件不同,泄露國家秘密罪表現為"泄露",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表現為"獲取"。
3、在主觀方面,泄露國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必須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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