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罪辯護詞怎么寫
審判長、審判員:
湖南xx律師事務所接受項xx親屬委托,指派我擔任項xx非法采礦一案辯護人,通過詳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和參加今天的法庭審理,現(xiàn)就本案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起訴書指控項xx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證據(jù)不足,項xx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1、項xx非法采礦的行為分二個階段:第一階段為2010年8月采礦時起至2010年11月經(jīng)責令停止開采時止;第二階段為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的開采時間段。
2、2010年采礦時起至2010年11月責令停止開采時止的第一階段采礦行為,是責令停止開采前的采礦行為,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前原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chǎn)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jīng)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和他人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jīng)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規(guī)定,項xx在沒有收到責令停止開采通知的采礦行為,只是一種違法行為,并且,項xx在接到停止開采通知后,于2011年11月封礦停止開采了,沒有拒不停止開采。因此,項xx在第一階段的采礦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應受追訴,該階段采礦價值不應計入犯罪價值,在犯罪價值中對第一階段采礦價值應予以去除。
3、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的第二采礦階段,采礦只有二個月,時間較短。項xx在二個階段采礦總量都只有4000噸,采礦價值也只有6萬余元,剛剛超過立案追訴標準。在去除第一階段的采礦價值后,不能證明項xx在第二階段的采礦價值達到了5萬元的立案標準。
綜上所述,項xx在2010年8月開始采礦時至2010年11月收到責令停止采礦通知后,積極響應上級通知,封礦停止開采,在這段時間內(nèi)的采礦行為只是一種違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應追訴,采礦價值亦不應計入犯罪價值。2011年3月份至5月采礦時間段,在減去2010年11月前的相應采礦價值后,不能證明項xx的行為在2011年有采礦價值達到了5萬元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因此,指控項xx構成非法采礦罪的證據(jù)不足,項xx的采礦行為只是一種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如果項xx的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
1、項xx的行為具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應依法從輕處罰
項xx歸案后至今天的法庭審理,均能如實供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XX依法可從輕處罰。
2、項xx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可酌情從輕處罰
①《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前原刑法規(guī)定“經(jīng)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chǎn)資源破壞的”的犯罪構成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取消了這一犯罪構成要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xù)犯罪、連續(xù)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shù)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罪名、構成要件、情節(jié)以及法定刑已經(jīng)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但是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jié)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②項xx無犯罪前科,系初犯。
③礦產(chǎn)損失經(jīng)鑒定為6萬余元,剛剛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
④項xx患有肺結核嚴重傳染性疾病,同時身還患有多種其他疾病,需要及時治療。
⑤項xx的房屋、所有財產(chǎn)在泥石流自然災害中遭到全部毀滅,,沒有留下一片磚一片瓦,現(xiàn)在一個安身之所都沒有,是自然災害受害者,其現(xiàn)已年近五十歲,體力、精力與青年人相比大大下降,項xx需要早日回歸社會,重建家園。
⑥項xx為了采礦,四處籌集資金,因采礦虧損,現(xiàn)仍欠下幾十萬元債務需要按時償還,以不影響債權人正常生活。
綜合上述量刑情節(jié),建議法庭在對項xx定罪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辯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非法采礦罪的辯護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非法采礦罪這個罪名并不是特別常見,可能很多人對該罪都不是很了解,要是你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我們律霸網(wǎng)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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