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依據《民法通則》第111條、第130條,《合同法》第302條解答如下:
首先可以自由選擇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但如選擇違約之訴,被告只能是客運合同承運人即大客車主。如選擇侵權之訴,則連帶被告分別是大客車主和黃面醬車主。
其次,違約與侵權之訴的最重要區別是違約之訴法定賠償項目中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果以大客公司為被告提起違約之訴,與**大客公司所產生的是客運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中作為承運人的大客公司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運抵目的地,但當事人卻在乘車途中受到人身傷害,故大客公司沒有盡到安全運抵的合同義務,依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大客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了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依《合同法》第302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承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在客運過程中,旅客發生傷亡、行李發生損失、承運人不能證明是旅客自身的行為所致,都應賠償旅客的損失。在客運合同履行過程中,承運人的首要義務是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把旅客運送到規定的地點、承運人沒有盡到安全運送的義務,不能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致旅客受到損害,承運人肯定要依法承擔責任。如果以侵權賠償為案由提起侵權賠償之訴,所適用的是民事侵權法律關系,如果通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那么被告主體只能是**大客公司及黃面醬車所屬單位。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上述二車輛對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也就是說當事人的傷害結果是上述二車輛共同侵權造成的,所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1.《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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