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孫某駕車與妻子到某商場購物,返回途中,孫某由于與妻子聊天,注意力分散,在一小巷與馬路交叉口拐彎時與陳某駕駛的一輛微型面包車相撞。由于陳某車速較快,受撞后偏離原行駛方向,撞到正騎自行車經過路口的李某,致其受重傷。孫某和陳某亦在事故中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公安機關經現場勘察后認定,肇事雙方均負有一定的責任。
律師分析:
本案的焦點是孫某與陳某兩車相撞,傷及第三人李某的責任應由誰承擔,其實質是李某的損害是由陳某獨自造成的,還是陳某與孫某的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
孫某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與他人聊天,注意力分散,沒有盡到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的高度注意的義務。陳某在通過交叉路口時,沒有依法“減速慢行”,對事故的發(fā)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項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房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第十九條第款規(guī)定:“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承擔同等責任”,因此,可以認定孫某和陳某雙方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對于受害人李某的損失由誰承擔的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孫某與陳某的違章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這直接關系到肇事車輛雙方在對李某的損害賠償問題上的責任關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擔責任還是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是承擔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有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一是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主要指雖無意思聯(lián)絡,但損害結果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孫某與陳某素不相識,只是偶然的因素使兩車相撞,造成了第三人李某重傷的后果。二人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但李某的損失是由孫某和陳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認定孫某與陳某的行為屬于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因此,孫某與陳某應當對李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多承擔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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