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行為。
1、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科研等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
(2)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各種行為。
(3)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單位不構成本行為的主體。
(4)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而故意為之。
2、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
(1)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的行為。
(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3)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為。
(4)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為。
(5)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
(6)擾亂丈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7)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的行為。
(8)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的行為。
(9)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
(10)尋釁滋事的行為。
(11)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的行為。
(12)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13)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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