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侄兒在南京一家超市上班,下班后騎車過馬路時被車撞傷,但此時我們主張工傷賠償時仲裁機構卻要求我先去起訴交通事故肇事方,取得判決書后再申請工傷賠償。后來我們起訴了肇事方,但由于肇事車輛沒有保險,欠款一直沒有執行到位,工傷保險現在也沒能賠償,請問這樣的處理流程正確嗎?
律師:
由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往往同時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兩個法律關系,兩個賠償之間有部分賠償項目是重疊的,比如說休養期間的工資,而法律規定的兩者之間是一種補差的關系,也就是說重疊賠償項目中在道賠案件中未能得到賠償的部分由工傷賠償來進行補差,這就是為什么勞動部門要求你出具處理交通事故判決書的原因。
不過,這也造成了一些弊端,有些案件法律雖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過程中判決了一定的金額,但由于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受害者實際上未能將該損失彌補,而勞動部門卻因此不再對受害者進行賠償,最終導致受害者在兩處均得不到賠償的現狀。就此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臺司法解釋,要求各級法院不得以交通事故未處理為由,拒絕工傷案件的受理。(以上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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