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比如:事關行為人的利益;為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私怨,乘機發泄,進行報復;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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