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體現的國防利益。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武器裝備是指武裝部隊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場地和設備。軍事通信,是指武裝部隊為實施指揮或者武器控制而運用各種通信手段進行的信息傳遞活動。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所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是指以各種方法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使用。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而故意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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