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71條、《證券法》第184條和第186條的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義務主要包括:。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和被監督人員的義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應當向社會公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調查結果,公布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三是移送罪犯的義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是《證券日報》編輯為您安排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義務律師網. 閱讀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光臨律師網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軍婚遇到家暴怎么辦
2021-03-03腹腔鏡術后三天死亡如何維權
2021-02-20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內容是什么
2021-01-102020國家傷殘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1-22涉外婚姻怎樣辦理結婚證
2020-12-12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協議無效
2021-02-20出租人您清楚自己的責任和權利嗎?
2021-03-11上班途中遇車禍 公司拒絕工傷賠償
2021-02-07【法律常識】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員的條件
2021-03-11人身保險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2020-11-26建筑工程保險的性質及其特點有哪些
2021-01-16建設項目工程保險費
2021-02-02買車險小心免賠保險條款
2020-12-02交通肇事保險公司可以先予執行嗎
2021-03-15撞死親人能否向保險公司索賠
2020-11-28財產保險中出現施救費用怎么賠
2020-11-24人身保險受益人為配偶,離婚后受益人怎么認定
2020-12-16煙臺市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2021-02-03論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有什么規定
2021-01-11財產保險合同的原則和形式各是什么
2021-03-20